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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场?——法律专家激辩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

  应不应拆?敢不敢拆?

  政府大力宣传物权法将使得人们“安居乐业”,房产这一多数中国人一辈子积攒的最大财富得以传给后代。

  但房与地产权分离的政策可能给“恒产”增加变数。

  物权法五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就曾提出:“你可以买房子,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不属于你。”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物权法里也如此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所有者而言,他们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不过,“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浮现,还是让它的支持者们把目光和希望集中在这部新颁布尚未施行的法律上,在实践中它能起到多大作用?它能不能经得起司法和民意的考验?

  梁慧星:如果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或者是你自己得利很少,但大家的损失很大,尤其是开发商合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它的权利也受损,就应该拆迁。因为这就涉及权利滥用了。

  尹田: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得到尊重。公民可以申诉,法庭可以特别安排暂停拆迁。法院在执行时也不能过于简单,应听取当事人的声音,消除对立情绪。

  孙宪忠:许多专家说要拆,我觉得恐怕太草率了,不能这么简单化。如果老百姓真要在此寻死觅活,能强制去拆迁吗?而且这个案子是物权法颁布之后遇到的第一个征地案件,法官也不敢因为轻率决定强拆而导致严重社会问题,这不会是一个光彩的历史记录。

  李晓斌:物权法在个案中,会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没有物权法,重庆钉子户的关注度可能不会这么大,没准法院就真正强制执行了。但在大范围的案件中,不会有立竿见影的作用。

  执法者以后会更强调私权利的保护,贯彻尊重私权利;在实践中进行思考,促使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制定。

  周孝正:物权法还没有生效,但意思已经到了,要依法妥善协调,不要你死我活,两败俱伤。

  现在法院推迟强行拆迁是一件好事。开发商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让这个小楼存在。

  我赞成一个说法,就是这个房子留着,建设一个公园,这是一个里程碑,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提高我国的国格。

  温来成:法院执行一直很受关注,如果不能执行那么老百姓就不会相信法院。就这件事情来说,法院已经劝说过,无效的话,根据正常的程序,强行拆迁也是一种手段。但各方应该相互协商,找到好的办法。如果补偿合情合理,绝大多数还是能够接受的。强制拆迁是最后的手段。


  
  “钉子户”是否有不搬的权利?

  我国目前的拆迁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基础,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与行政规章。

  “征收征用带有行政强制色彩,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命令和服从。”尹田说。《条例》曾一度规定,“对于拆迁决定,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服从,不得拖延。”这规定是以后强制拆迁规定的源头。

  房管所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均支持强拆。钉子户能否牛到就不搬走?

  李延荣:拆迁房子不是目的,目的是征用土地。拆迁其实是公益和私利的协调,国家总有一些公益性用地需求,土地的占有是排他的,被一个具体的使用权人占有,完全通过市场不可能协商下来,为协调这种矛盾,就必须实行征用制度。国外也有征用土地的制度。

  对于政府而言,它拥有处置的权力,肯定是强制性的,无需征求意见。

  杨建顺:如果基于程序规范考虑,钉子户是对秩序的挑战。政府是收回土地,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民众有协作的义务。

  李晓斌:强拆从成文法来说合法,从法理上值得探讨,不能说完全违背法律精神。发达国家你不搬,铁路就要拐弯。中国正处在大规模建设阶段,我倾向于支持这样的制度———都必须签协议再拆迁,但现在可能不太现实,也许要再过十年二十年。
  
  “掺水”的公共利益

  在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征用的条件,这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有规定。

  尹田说,从立法技术上,拆迁补偿是行政权力运用的问题,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他国家的民法也只能原则性规定。但因为矛盾突出,立法机关重点研究。梁慧星曾尝试从“包括”和“不包括”两个相反角度,在《物权法》草案中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以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但物权法最终没有界定公益拆迁概念。

  政府拆迁一方面是为了旧城改造,另一方面又是开发商场,到底符合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杨建顺: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是相对应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商品房开发,旧城改造,危改,实现公共利益;被拆迁户实现改善生活条件;开发商实现商业价值。在三方利益均衡的条件下,拆迁征地才有可能实现。

  孙宪忠:最近有两个案例学者在引用:美国著名的辉瑞公司要在一个偏远小镇上建制药厂,遭到当地居民反对,但是法院认为药厂可以为当地提供就业机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我觉得这对严格的公共利益就有了松动。还有一个是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也是认为大厦是美国的标志性建筑,也被理解为公共利益。

  从这两个案子看,都不是为了纯粹的商业价值的增加,增加的价值不仅仅是为了政府利益。

  从重庆这个案例看,这个地方已经是成熟的商业区,无非是把小商业者赶走,叫大商业者来做,当地政府还要收钱(土地出让金)。纽约这个例子,政府根本是不收钱的。这有什么可比性呢?

  李晓斌:现在“公共利益”宽一点可以。通俗说,是允许公共利益掺点水,大概有个平衡,不能掺得太多。在大区域,不能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以城市改造为辅;也不能单纯开发房地产项目。

  公共利益是个时代概念,不是中外概念,对它的限制也会逐步从严。逐步保护私权是一个趋势,物权法毕竟才出台,也是时代的产物,而且物权法也承受不了公共利益之重。
  
  关键是补偿多少

  拆不拆从成文法上没有商量余地,补偿是维权的核心,也是出现钉子户的主要原因。

  李晓斌:从开发商的利润和政府的利益中挤出一部分作为补偿,我觉得这个目前能做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现在没有办法。

  拆迁法的补偿标准表面是按市场价格评估,其实是按房屋的补偿标准,没有说土地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大家认可的城市房子的价格,一定跟它坐落的位置有关。

  所以拆迁部门往往考虑区位因素,以为就考虑了地的价格。但真正的市场价格,是在同样的地段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实际的补偿款,经常只能到偏远地方买到同样的房子。

  比如北京,拆迁范围东到东六环,西到石景山,南到南苑,北到回龙观,政府把你安置在哪都可以,但有的地方都不叫北京了。

  以前老百姓取得土地使用权,当然没交钱,但不能只承认他的占用,不承认他的地权和上面的价值。

  孙宪忠:这几年房地产涨价那么厉害,政府要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拿地就说不过去了。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牺牲老百姓利益。

  李延荣:按照国家标准已经得到补偿的,仍然不满足拒绝搬走,就叫钉子户。我看那个钉子户,其实给他的钱已经不低了,在北京都能买一套复式房子了。
  
  直面冲突

  杨建顺说,补偿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协商,百姓容易被各个击破,反过来,他们对不同价的补偿会产生不满。

  而本来,拆迁征地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事情。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国有企业建房,人们把拆迁当成一种福利。

  2006年,孙宪忠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二十周年座谈会上发言,建议国土部门在城市居民的房屋使用权等方面,“能进一步贯彻中央民权保护精神”,按照科学法理建立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甚至在有些情况下给老百姓一定的决策权。

  李延荣说,目前城市拆迁矛盾多发的原因是,各地上的项目太多,拆迁面太广,速度太快,而政府行使征地权,没有明确的界限。征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很多时候不是。如果征地拆迁不符合公共利益,如何阻止政府非法行为?李延荣说,政府可以强拆,“问题是拆迁法中没有相对抗衡的办法。”

  孙宪忠:政府从被拆迁户手中征收土地,和政府把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目前普遍的做法是让开发商直接和拆迁户发生关系,这个也是当地政府在转嫁自己的责任和风险。

  李晓斌:政府没有财力的储备。按理说,应提倡政府在没项目情况下的拆迁和征地行为,先解决与百姓间的房地产权问题,这是化解矛盾的很好方法。

  而现在有的政府,一是没有很好的长远规划,加上财力有限,不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商业项目,只要下家拿钱来了就批。

  这样的话,政府就充当了拆迁的工具,这种行为还是不是国家行为就不好说,是行使所有权还是以公权力强制你拆呢?

  这两个环节应该尽量分离,以体现公平,避免出现舞弊,官商勾结。

  李晓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做到程序上的合法性很容易,裁决,或者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但老百姓不想启动拆迁程序,就很难,没有相应的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最后会感觉裁决判决,都是向着开发商和政府既定的开发意图去的。

  可以通过听证程序,还可以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反映,以及人大的监督。

  在拆迁工作展开之后,我倾向于个体包括钉子户没有权利拒绝。中国还没有保护个人利益到这样的程度。但是如果这一片的被拆迁户不认可你所说的公共利益,我觉得他们可以提出这样的主张。

  毛寿龙:老百姓认为“法院没有尊严了”,这种想法还是有可能的。但这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民主化进程。首先立法要好,不能让利益集团伤害到群众的利益,在拆迁这方面,立法要完善。第二,是司法本身,要有更多的解决冲突的方法,要完善司法程序。要注意民意,考虑陪审团的意见。第三,法院的力量要有良好的民意基础,才能有更好的公信力。
  
  采访专家
  梁慧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孙宪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专家)
  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
  李晓斌(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温来成(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周孝正(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行政法专家)
  李延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土地法专家)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重庆“钉子户”事件给法律一个机会

  □田望
  
  喧嚷已久的重庆“钉子户”事件,迄今为止,应该说仍是良性的。孤岛小楼屹立不倒,既是弱势一方即吴苹夫妇顽强抵抗的象征,也宣示了强势一方一定程度的克制。尤其值得欣慰的是,物权法的通过,为公众关注“钉子户”事件提供了再好不过的视角。上百家媒体、数千万网民卷入其中,轰轰烈烈的报道、评说、质疑和争论,其对普及物权制度常识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

  而如果就“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程和多面的思考,我们或将获益更多。

  “钉子户”事件总的原因,当然是物权法阙如,财产关系不规范。但是在物权法生效之后,就肯定能杜绝类似“钉子户事件”这样的物权冲突吗?不能不承认,“钉子户”事件提出的很多问题,其实是现有物权法无力回答的。

  “钉子户”事件争执的一个焦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吴苹夫妇以开发项目的商业性,来否认其公共利益性质;地方政府则以关系当地居民居住质量为由,来突出其公共利益性质。那么究竟有没有公共利益?如果有,其公共利益究竟到何种强度?认定其有无公共利益,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经过哪些程序?在物权法出世之前,这些问题是没有答案的。找不到一个权威的、公认的标尺,所谓公共利益就只能各执一词。公共利益无法具体定义,导致利益边界的混乱,任何一方的过度扩张,都必然引起另一方的过激反应,最终使整个利益生态失衡。

  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要能够落实,前提必须是对公共利益做相对精确的界定。但遗憾的是,在这点上,物权法不具备可操作性。而整个行政法体系,也对公权行为尤其是公权的征收征用行为缺乏有效约束。这种状况如果维持下去,一方面难以避免一部分人躲在公共利益这个盾牌的后面,继续侵犯另一部分人正当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很难建立起信用,很难得到公民的尊重,当真正需要为了公共利益规范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时,就会很难行得通,真正的公共利益也就很难保障。

  不仅物权法本身尚待改进,与物权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尚待改进之处尤多。早就引起激烈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为一例。正如部分专家指出的,这部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这既不符合宪法原则,也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的私人利益的旨趣相抵牾。像这样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有效清理,整个法制体系如果不能因应物权法而配套改革,物权法将很难落到实处,保护合法私产、平衡利益关系也就很难实现。

  政府改革跟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有着同等的重要性。政府作为第三方,应该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保持超然中立,从而在可能的社会冲突中保持其仲裁者的本色,这是实现利益均衡的一个基本要件。但是在“钉子户”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竟与开发商同气相求,成了当事方。整个冲突中,第三方实际上一直缺位。即便是司法机关,也因听命于地方而丧失了中立性质,在吴苹夫妇眼中威信扫地。

  在现存框架内,解决“钉子户”事件的制度资源很不够,这是一个基本事实。正是这个基本事实,使双方僵持至今。媒体的狂欢当然是有道理的,但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狂欢的层面上,不应该纠缠于双方的恩怨是非,而需要深入思考整个事件的宏大语境。吴苹夫妇的抵抗,既是对物权法的考问,对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考问;同时也是一种呼唤,对完善物权法、改革整个法律体制乃至制度文明的呼唤。这种考问,这种呼唤,如果能更展开更深入,最终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动力,那将是善莫大焉。

  当然,在期待制度变革的同时,事件本身的妥善处置更是刻不容缓。如何使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使双方都有体面的退路,双方都是胜利者,这既是对重庆的一个考验,也是重庆的一个机会。类似的物权冲突是困惑全社会的普遍现象,妥善解决这样的个案,无疑可以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普遍经验,从而推动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否则,愈是僵持下去,愈是强制和对抗下去,解决问题的成本就愈大,很可能是双方都难以承受的。

  南方周末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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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 删除 引用 Guest (2007-3-31 08:42:08, 评分: 3 )

    中国顺民多,“钉子户”少。应该支持“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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