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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虚拟世界的真实犯罪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诈骗也应运而生。它不仅形式、手段新颖,发展速度更是迅猛。然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却相对滞后。本文从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具有代表性的网络诈骗犯罪谈起,对网络诈骗的特征,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以及预防和打击的对策,作了初步的分析和探究。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互联网为工具,发布虚假信息,骗取特定或不特定的受害人;另一类是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

    前一类行为其实仅仅是传统诈骗在行为手段上的翻新,网络并不是其实施犯罪的唯一手段,可以称为“不纯粹的网络诈骗”;后一类行为只能通过网络才能实施,可以称为“纯粹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的特征

    据统计,2006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共审结诈骗类案件205件,计算机犯罪案件16起,其中网络诈骗案件4起,分别占1.95%、25%。然而在2005年,还没有网络诈骗案件。可以看出,网络诈骗犯罪虽然在我国出现较晚,但来势凶猛,出现后即占据了计算机犯罪案件总量的四分之一。

    而与传统诈骗相比较,网络诈骗的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

    智能化。网络诈骗犯罪主体一般都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巧,而纯粹网络诈骗的犯罪主体更多为计算机网络方面的高手,有时还要兼备金融、贸易方面的相关知识。与此相适应,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学历水平一般高于其他犯罪。以海淀法院审理的网络诈骗案为例,5名犯罪人中,大学本科学历的2人,大专学历的1人,最低的2个也为高中学历。

    年轻化。许多统计均显示,计算机犯罪主体平均年龄25岁。网络诈骗也不例外。海淀法院审理的4起网络诈骗案的犯罪主体犯罪时的平均年龄为24.4岁。

    多为内部人员,或与内部人员相勾结。内部人员接触网络的机会比较多,又熟悉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网络漏洞,这些都是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的有利条件。即使是非内部人员作案,他们往往也倾向于与内部人员相勾结,或利用内部人员获取所需的条件、信息。

  犯罪客观方面

    隐蔽性。网络诈骗的犯罪人自始至终都可以隐藏于神秘的网络背后,并在虚拟的空间进行。无论是行为人还是其行为的开展过程、作用对象、犯罪后果等都可以是符号信息化的。且不说这些信息容易伪造删改,就是确认了其真实性,也难以据此找到作案人。甚至,如果不是对某些信息密切注意,犯罪结果都是难以觉察的。据骏网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最早利用其程序漏洞诈骗其公司的行为发生于2005年5月,此后的半年中,先后有14家公司利用该程序漏洞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给其造成了570多万元的损失。而对于这些,骏网公司居然浑然不知,直到2005年12月中旬才发现。

    连续性。一方面,正是由于网络诈骗隐蔽性强,所以行为人第一次犯罪得逞后,很少会被立即发现,犯罪后所得到的物质利益和犹如游戏通关般的满足感会强化其犯罪心理,促使其继续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诈骗不像普通刑事犯罪那样有血淋淋的现场惨状,社会危害性不直观,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大都没有多少罪恶感,这也不利于犯罪欲望的阻却。

    跨地域性。由于网络中,人们只需键盘和鼠标就可以在虚拟空间中以光速纵横穿梭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诈骗因此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在“骏网案”中,虽然被害单位位于北京,犯罪人的所在地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却是远在几千公里外的四川和吉林。

    高危害性。网络诈骗的成本投入往往仅需要一部计算机终端和网络连接,而造成的损失则往往数以万计。有人形象地把其比喻为“用电子束搬走黄金”,“键盘一响,黄金万两”。如骏网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就被骗走570多万元;丁某二人诈骗网易、网通公司共获得价值57万多元的点卡,获利近37万元。根据美国信息安全专业协会对249个组织的调查,他们所遭受的网络金融诈骗的损失约为2500万美元。早在1994年6月29日至10月3日,俄罗斯黑客列文操纵一台过时的旧电脑,借助一台速率并不算快的调制解调器,偷偷打开了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保险库,“调走”的款子达1070多万美元。

    相关案例

    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骏网在线”网站是用于点卡等电子物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家住吉林省梨树县的马某(男,29岁,高中文化)在上网时发现了该平台存在一程序设计上的漏洞。马某利用该漏洞,采取自己与自己“交易”,虚报商品利润的手段,骗取“骏网公司”返还的相应数额的“骏币”,并予以转让后提取现金,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2005年12月间,家住四川省乐至县的倪某(女,26岁,大专文化)同样发现了这一漏洞,采用相同的方法骗取“骏网公司”人民币4000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马某和倪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两千元的刑罚。

    2005年9月至10月间,丁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臧某(男,24岁,北京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赠送点卡活动中存在的程序漏洞,骗取100点虚拟点卡(每张价值人民币10元)约57331张,共计人民币57.3万元(以下简称“网易案”)。后通过网络将上述点卡卖出,共获利36.79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原因

    网络犯罪收益大,风险小

    网络诈骗的“投入产出效益比”非常高,而其隐蔽性、连续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其侦破要困难得多。这使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的行为人前仆后继,有恃无恐。

    网络程序漏洞多,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以可乘之机

    海淀法院审理的4起网络诈骗案无一不是发现并利用了计算机网络程序上的漏洞而实施的。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这些程序漏洞其实都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这不仅给本就有犯罪意向的潜在犯罪人以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世界。如同家有万贯财产却没有锁门,只等着别人进家来偷来抢。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混乱

    即使存在程序漏洞,如果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那么网络诈骗其实也不一定那么容易得逞。而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显示,大部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由于疏于管理造成的。

    网络世界道德失范,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没有现实世界中那样有形有体、可触可感的界限和障碍,一些上网者便认为可以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不受约束,甚至有时越过了“界限”也浑然不知。很多公众也认为网络世界不过是“虚拟”的,在这个世界中的所作所为也都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危害性。

    法律人视线

    用实招打击虚拟犯罪

    □ 王志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高科技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健全网络诈骗立法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强化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

    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办理这类案件的司法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如今,我国公安机关已设立了“网络监察局(处)”,然而,并没有设立一支审理网络犯罪的专门队伍,因此,建议通过合议庭专业化、选派具有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审理工作。

    普及网络法制观念,树立网络道德新风

    相对于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法制观念的普及工作却十分滞后。很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对于上网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不违法,并不十分清楚。因此,应将计算机网络法制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普法计划中,避免仅仅因为无知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另外,网络世界的虚拟性使原本在现实世界就相当脆弱的“诚信”,在网络世界更是难见踪影。因此,规范网络道德、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也是预防网络诈骗极其重要的一环。这就要求在网络知识教育时不仅包括技能的传授,更要注重道德的培养。(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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