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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葛优们的追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对葛优们的追究不能止于道德谴责

  作者:郭之纯

  最近,北京警方开始对亿霖木业传销案中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著名影星葛优为该公司的代言报酬359万余元,已经全部退还。如此结局,再加上代言费数额的巨大变化(开始的说法是50万元),使葛优及名人虚假代言现象,再度成为舆论的焦点。(《北京晨报》7月24日)

  “公众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套用葛优在《天下无贼》的一句名言,来描述其此时的境遇,倒不失为一种反讽。不知大明星葛优作何感想?近年来,从新兴医院、眼保姆到藏秘排油,从唐国强、文清到郭德纲,一扇扇的“广告门”把“名人代言”简直弄成了一个高风险行当,同时也把某些名人利令智昏的一面展示于公众的面前。由此,诸多明星声望下降,美誉变恶誉,遭遇无尽批评挖苦。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名人接拍广告不慎重,甚至有意为骗子做帮凶,遭遇舆论谴责甚至被追究责任,这很正常。但笔者发现,或许由于“明星效应”的缘故,对此类问题的批评和反思,往往止步于道德事件、商业事件甚至娱乐事件,而较少上升为法律事件。事实上,名人虚假代言现象的多发,在道德性、商业性因素之外,有着更多的制度性因素。一些不规范的产品、公司、医疗机构等,之所以能够利用虚假广告造势得利,使那么多人遭遇巨大损失,与相关制度和法律的缺位直接相关。

  与葛优们相比,更应为虚假广告承受批评、而且该被追缴相关收入的,显然是那些播发了此类广告的媒体。在虚假广告面世中,媒体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如果媒体严格把关使此类广告没有播出机会,则无论明星们怎么忽悠也都没用。更重要的是,在虚假广告的利益链条中,媒体也是得利者。一些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媒体自当反思。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责任。广告法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据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进行监督审查是不可推卸的职责。那么,面对像亿霖木业那等狂轰滥炸的虚假广告,广告播放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应尽之责?

  如果不从上述制度层面对虚假广告现象进行反思和整治,而只将此归咎于名人们的道德水准或无良企业的不守规则,只能是扬汤止沸,不会收到多大的效果。(2007年07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葛优欠“优”的法理与情理

  作者:鲁宁(媒体评论员)

  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

  明星葛优历来受部分国人追捧。近期,葛优人气更旺:一来,话剧《西望长安》葛优扮演大骗子活灵活现;二来,葛优身陷“亿霖木业特大诈骗案”越闹越大,葛优无奈被吐(缴)出来的“代言费”已高达359万元。

  中国明星身陷“代言门”丑闻,并非始于葛优。我在网上搜了一下,一抓一大把。一面扮演“伟大领袖”,一面参与“送子观音”神话制作的那位大牌明星爷,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一点也不比葛优小。

  葛优欠“优”是社会多数人的看法。葛优回吐出359万元,不管是压力所致、问题性质升级、抑或是良心忏悔,还是汲取教训“改邪归正”,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能改变更多的明星身陷“代言门”的趋势。所以,就本文的写作初衷,并非想对葛优乃至其他身陷“代言门”丑闻的明星们作道德谴责,只想对其中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作点简要分析。

  在新闻评论普遍抨击葛优欠“优”的同时,也有部分从事司法职业或从事法学教学的时论家,纷纷从法理角度替葛优说开了“公道话”,并从国外司法实践中援引“善意取得”的断案原则。法理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拿白话讲,指我所得到的财产是通过劳动(譬如替人做广告所得)获取的,不管支付方曾经以何种方式获取该笔财产,包括违(犯)法所得,此时作为“第三方”(譬如葛优),皆无须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假如葛优的359万元也属于这个类型,意味着葛优只要依法缴纳了个税,就无须上缴这笔巨额“代言费”。需要指出的是,国内目前的司法实践还没有“善意取得”一说,因为无论是国内的法理传统,还是百姓认同的情理文化,皆还无法接受这种对中国人尚十分陌生的司法“洋理念”。

  中国的“古老”还在于,就算法理上能讲通的事,还须顾及情理上能否为民众较普遍地认同和接受。就算359万元是所谓的“善意取得”,当亿霖木业诈骗犯罪的后果如此触目惊心时,葛优若不把这笔巨额“代言费”吐出来,他也会被民众的唾沫淹个半死。同理,假如葛优“不自觉”,有关部门又无所作为,那么,有关部门无法承受更大的社会压力。这就是葛优身陷“代言门”所涉及的、被民间普遍认同的、远比法理更“强硬”的情理。

  亿霖木业是通过投资林业、购买所谓的“林产权”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载体的,而低调进行的、全国范围的集体和国有林产权改制正处于攻坚阶段。关于林产权改制,其重大的价值绝不亚于国企产权改制,系农村地制改革之后又一场革命。事既如此,高层对亿霖木业案如此重视,不只是此案涉案资金之巨和受害人之多,还涉及到林产权改制的社会评价及改制的顺利推进。我不指望葛优会“吃一堑长一智”,我只想告诉葛优,这一回你欠“优”实在是时机选择不当哟!(广州日报)

葛优退款,情理高于法理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早些时候,有媒体报道了“葛优主动退还亿霖50万元广告代言费”的消息。不但有受害者为之称快,更有媒体为之叫好。不知是不是受最近肉市、面市及股市“涨声一片”的影响,还不到一个月时间,葛优退还的代言费又涨了,这次足足涨了7倍有余,达到了惊人的359万元。

  “退还359万元代言费”的消息源于“北京市公安局向媒体透露”,自然足够权威。“葛优的代言费”这样一个娱乐圈的惊天秘密,就这样因亿霖案而意外曝光,倒是为狗仔队员省了不少调查核对的工夫。

  但问题依然存在。在法律上,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葛优的退还行为是退钱,还是退赃?退赃显然不成立,警方早在6月29日就向媒体透露,“在经过细致侦查后证实,一直没发现葛优有明知亿霖传销骗人还为虎作伥的嫌疑。”这说明,葛优为亿霖公司的代言,仅仅是一起单纯的商业代言,而并非是作为同案犯在亿霖骗局中扮演角色,代言费并非赃款,而是葛优的劳动所得,用法律术语来表示,那就是“善意取得”。由此可见,在法理上,葛优对自己的合法所得其实无需退还。这就像从某个小卖部卖出的一把水果刀不幸成了买刀人的杀人凶器,店老板也不用向警方退还卖刀钱一样。

  但依法不用退还代言费,不等于葛优就不应退还。法律之外还有情理在,法律也并不限制葛优出于自省或出于内疚而退还其代言费。“我虽不杀伯仁,但伯仁因我而死”。葛优虽无为亿霖作伥之心,却有为亿霖骗局助推之实。在情理上,葛优是有愧于因其代言而受骗的受害者的,亿霖骗局曝光之后,葛优为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也当羞于接受这笔巨额代言费用。不退,合法不合情,且很可能名誉因此受损而难以修复。退,则既可平民愤,又可树形象,不失为一个良好“危机公关”之策。尽管要割掉“359万元”这一大块肉难免会有点舍不得,但从其艺术生命的延长上说,“退还”就是为了更多的“进账”。个中利弊,葛优及其经纪班子恐怕早有衡量。

  另一个问题是,“善意取得”要退还,怎么退?退给谁?既然这359万元代言费已属葛优的合法私产,他自然有权处置。因为其代言曾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也许最好的选择是退还给受害者。但要由葛优来划定可从其代言费中受益的受害人的范围及标准,未免有些困难。因此葛优选择了退给警方,来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当然也是一种财产处置方式,但问题是,359万元退还给警方,并不是所有权也随之归属于公安机关。警方理应在尊重葛优本人意见的情况下,合理处置这359万元巨款,并将这笔款项在退还警方之后的去向和归属,及时公之于众。

  通常情况下,法律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要求。从忍痛“割肉”的事实看来,葛优为电影《手机》中的张国立的名言“做人要厚道”作了一个很好注脚。毕竟,这并非法律责任或法律上的义务,而更多依赖于情理与道德。从已公开的信息看,葛优还是因代言虚假广告而退还代言费的第一人。近年来,明星遭遇“代言门”事件可谓层出不穷,诸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唐国强等代言“送子观音”,刘嘉玲等代言“SK-Ⅱ”等等。当明星们代言的产品问题迭出之后,我们仍难以看到有代言人表示自省和道歉,更不用说出于情理而自愿退还代言费了。

  于深陷“代言门”的明星之外,在亿霖骗局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的相关媒体,也显得格外“不厚道”。作为专门的广告发布载体,传媒理应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但基于利益,一些媒体为亿霖的广告大开绿灯,这其中有无法律责任尚可存疑,但就道德责任而言,显然较代言人更重。而从目前的信息看,没有一家媒体公开反省、道歉,在情理与道德面前,相关媒体保持着不约而同的沉默。以此看来,厚道的葛优倒还不失为明星和媒体们的楷模了。不妨再次温习电影《手机》里的名言,“做人要厚道”。当然,做媒体更要厚道、载道。(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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