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物权法》实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因为《物权法》并没有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
重庆“最牛钉子户”依然屹立原地。九龙坡区法院在3月23日中午表示,“下一步是否需要强制执行,目前尚不能确定”。
对于这起拆迁纷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有着另外一种解读。
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不过,《物权法》颁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予以完善。目前,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
要用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
《21世纪》:发生在重庆的所谓“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拆迁问题,其中的悬念不是拆不拆,而是最后怎样拆,是达成补偿协议之后再拆还是强拆?到底怎样才算是“合理补偿”,如果财产所有者认为补偿不合理就拒绝拆迁,这是《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吗?
江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规定。但补偿是否合理,也不能完全由个人说了算,不能说只要个人的要求没有达到,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任何征收行为都是由行政权力来行使的,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征收的补偿不公正、不合理,认为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认为仍然应当拆迁,那么我认为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至少在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其他的办法。
目前,社会舆论有一种误区,就是将私有财产权绝对化,如果大家都认为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能拆我的房子,那是对《物权法》的曲解。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秩序,需要用一种理性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所谓理性的办法,就是在其他手段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最后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我们不能说法院也不讲理,我也不服,那就没有办法了,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无序的恶性循环。
物权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21世纪》: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私有财产征收过程中的争议,无疑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目前此类诉讼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壁垒,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正是争议的核心问题,却因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能起诉,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江平: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应当说,我们目前还缺少一个东西,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在拆迁的时候,如果财产所有人认为不合理,也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当政府制定了一个有关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被认为不合理,这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人,而是针对所有的公民的拆迁补偿办法,法院对这种起诉一般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诉讼请求。
《物权法》颁布施行之后,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法院在拆迁案件的判决中,只是判决是否强制拆迁,并没有解决补偿是否合理,更没有去审查政府制定的补偿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所以说,法制确实有不完善的地方,将来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或其他相应的法律的完善来解决这个问题。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
《21世纪》:围绕拆迁问题,对于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社会各界争议较大,重庆这个所谓“钉子户”的所在地,开发商就是要在此建设商业性的设施。如何理解这个问题?
江平: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商业利益,这个问题太大了。
美国最近就有一个案子,大名鼎鼎的辉瑞制药厂要在一个小镇上建制药厂,遭到该镇居民的反对,引起很大争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认为,在这个镇上建设制药厂,虽然属于商业行为,但可以提供就业机会,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美国修建帝国大厦时,很多商户要被拆掉,当时,这些商户就提出,修建帝国大厦是商业利益行为,我们私人商户也是商业利益,凭什么我们小商户要给大商户做出牺牲?后来经过讨论,还是倾向性地认为,帝国大厦是当时最高的建筑,代表美国的形象,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这就是说,从美国历史上发生的情况看,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
我们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最初是想采取列举的办法,但后来还是没有列举,因为一旦列举,等于作茧自缚。比如,在北京三环以内建一个商场,可能被认为是纯粹的商业行为;但如果在六环以外,在新的开发区,建了居民住宅,没有其它的商业设施,居民生活很不方便,如果在那里建一个商场,可能又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这个问题很难一概而论,不能说只要具有赢利性质,就一律认为是商业利益。
《物权法》实施以后,也不是所有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因为《物权法》并没有列举哪些是公共利益,哪些是商业利益。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回放:
2004年8月31日,重庆智润置业有限公司和南隆公司取得九龙坡区房管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九龙坡区房管局张贴对杨家坪鹤兴路项目的拆迁公告。当年10月8日,281户居民中有250多户搬迁。
2005年,开发商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吴苹限期搬迁。同年9月12日,区房管局中止裁决,理由是“拟作出裁决时,被申请人反映协商不够充分,为化解拆迁矛盾,促进协议搬迁”。
2006年5月,开发商的挖土机开进鹤兴路。至当年9月,仅剩杨武、吴苹一家。
2007年1月8日,区房管局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吴苹没有参加。3天后裁决出来,要求吴苹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安置在杨家坪步行街另一头的一家店铺,并领取20.9万元产权调换差价),吴苹必须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自行搬迁。
2007年2月1日,区房管局向九龙坡区法院申请强拆。
2007年3月19日,法庭当庭裁定支持房管局的裁决,限令3天内自行搬迁。
2007年3月23日,九龙坡区法院表示,“本案将于今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双方合解及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皆有可能,下一步是否需要强制执行,目前尚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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