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窑童奴悲剧是如何上演的
作者:耿银平
雇用童工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劳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依然只注重利润最大化,只要他们的利益共同体不破除,单靠童工及其家庭的独立维权,童工问题就难以彻底解决。
至少有1000名孩子被骗到山西黑窑厂做苦工,最小只有8岁,最大13岁。400多位父亲在网上联名发求救信,40余名落难孩子被解救,但当地警方只允许解救当事人的孩子。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还涉嫌倒卖童工,一名劳动监察队员甚至把被解救童工补发的300元装进自己腰包。(《新华网》6月13日)
雇用童工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只要劳动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依然只注重利润最大化,只要他们的利益共同体不破除,单靠童工及其家庭的独立维权,童工问题就难以彻底解决。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颁布实施以后,企业每使用一名童工将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吊销相关证件,有的地方还处以1万元罚款,可是,看看大多数童工肆虐的地方,类似山西的非法雇用、行政渎职和监管不力,又受到多少真正的惩罚呢?不但未受到处罚,劳动监管部门、派出所还和老板相互勾结,被解救的少年“又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倒卖到另一个黑窑厂”,并且劳动监察队员“还把被解救时补发的300元工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法治精神成为“写在纸上的条文”,童工沦落为“童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形同虚设。
由此想到了香港英皇娱乐集团的“梁乐瑶事件”。只有十三岁的中英混血儿梁乐瑶,是英皇集团希望隆重推出的“秘密武器”。然而由于受到香港《雇用儿童规例指南》的限制,英皇为其每接一个工作,都要填十几份表格,等候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审批;而劳工处也不是每项工作都批准,出现不少的障碍。为避免不经意间触犯法律,英皇集团不得不暂时忍耐,将梁乐瑶的“发展大计”推迟至十五岁以后。
同样面对“童工”,是香港人特别坚守法律底线,宁可牺牲眼前经济利润吗?也许。但我以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香港劳动监察部门有较真的态度,“每接一个工作,都要填十几份表格,等候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的审批,而劳工处也不是每项工作都批准”。正是如此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不徇私情,使经营者绝无胆量拿所谓“经济成本”来和法制威严博弈。反观我们,谁为童工进厂审批过?恐怕连“过问”都谈不上!不要说是梁乐瑶这样“幸运”的童星,就是那些童年浸在血泪中的黑窑童工,从经营者到监管者也敢于“一路绿灯,大胆放行”!
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多一些香港劳工处对待“梁乐瑶事件”的认真严谨,少一些玩忽职守,多一些法治意识,少一些荒唐交易,这样的“童工事件”还会在现代文明社会上演吗?(2007年06月14日燕赵都市报)
变革执法体制解救黑砖窑童工
作者:秋风(北京学者)
建议在现有的地方警察机构之外,另行设立中央警察机构,它在地方部署执法力量,凡是跨省犯罪,侵害他人宪法性权利的犯罪等,均由其直接处理。
近年来,上千孩子被欺骗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工,遭受非人待遇,其情其景,令人发指。
更令人痛心的是,他们的家人苦苦寻找,当地派出所却设置障碍阻挠寻亲,令受害者的冤屈难以伸张。
出现这种结果,相关警务人员固然干系甚大,但仅仅指责个人,无济于事。要解救类似被奴役者,切实保障流动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宪法权利,应当进行执法体制变革。
宪法将人们享有的种种自由和权利以成文方式记录下来,并承诺利用国家力量保护这些自由和权利免受任何人的侵害,这是人们承认政府权威、并向政府支付税款的前提。基于此,政府设立了种种机构,包括警察机构,运用必要的强制力量,阻止人们之间相互侵害,尤其是打击那些侵害他人人身自由者。
但是,并不是设立了警察机构,就一定能够达成这一目标。
那些遭受非人待遇的上千孩子的家人,在寻找孩子过程中,求助过很多当地警察,但是,这些警察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些警察眼里,帮助这些孩子,是否在自己的正当职责范围内。
当然,法律已经规定,一个地方的警察应当无歧视地对待一切人。保护人身权利遭到践踏的来自河南、四川、湖北等地的孩子,也是当地警察的法定职责。
但是,当地警察可能未必如此认为。原因十分简单:山西警察吃的是山西的财政饭,乡镇警察吃的是乡镇财政饭,他很自然地会把保护外地人,视为额外的负担。更不要说,当地的窑场,服务于当地经济,这些警察与当地居民也有更密切的关系。
可以设想到的出路是,由公安部出面协调警察办案。事实上,河南省警方已经把“山西黑窑场强迫未成年人做窑工”的犯罪行为,紧急上报公安部,请求其督促山西警方采取解救行动。但这种跨省联合办案方式,终究只是例外,而非通例。
这就意味着,大量也许不那么严重的、此省民众伤害彼省民众的案件,要得到救济会遇到不少障碍。
其实,类似难题在法院、检察院同样存在。前不久,就出现了河南法院法官到湖北执行案件,遭到当事人殴打、而当地警方袖手旁观的事。至于本地法院偏袒本地当事人、歧视异地当事人,就更在一些地方频繁出现。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个地方的警察、法官、检察官,由于种种原因,必然会照顾本地人。在设计各种制度,尤其是旨在保障人们普遍地享有宪法的权利的机构时,就必须面对这一现实,并预为防范。
尤其是在财政高度分权、而劳动力大量流动的时代,防范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在全国范围内让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种种宪法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在现有的地方警察机构之外,另行设立中央警察机构,它在地方部署执法力量,凡是跨省犯罪,侵害他人宪法性权利的犯罪等,均由其直接处理。如果有这样一套机构,那些令人同情的孩子们,也就可以知道该找谁,而他们找到的警察机构也不可能推卸责任。当然,该机构也可以不受地方政府、地方人情掣肘,公正地处理案件。(2007年06月14日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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