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定的门槛虽高,但存款未必是其最关心的
●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仍维持现有外资银行税收优惠。目前正考虑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会考虑对外资企业包括外资银行的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
●外国银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银行法人以后,可以发行人民币信用卡。
●《条例》正式生效后,银监会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按有关规定,这类机构设立和业务审批时间应分别在6个月和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
这是中国政府即将如期兑现的又一项入世诺言——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的第47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也将隐身历史。
单笔百万业务不一定好找
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将拥有更为全面的在华业务项目空间——新《条例》第31条明确指出,今后,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外国银行中国分行可以涉足的人民币业务将达12项之多。
“新《条例》既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可从中看到中国政府审慎性监管的身影。”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昨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从具体的条文看,此番中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政策并不是一刀切,不是盲目的开放,“并非在中国的所有外资银行的分行都被允许经营全部的人民币业务。实际上,条例中还有不少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中国国情的准入门槛”。
郭田勇所说的“门槛”之一,是在对外资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进行业务指引上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相关规定称,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单笔100万元的业务可不一定好找。”在郭田勇看来,虽然这一业务有其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上会有很大的难度,“一是因为单笔存款的数额要求高,二是因为如此大额的存款还必须是定期的。要想开展这项业务,他们就只能去挖掘富裕的大客户了”。
银河证券的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也认为,门槛过高,加上中国现行存贷差并非如同他们预期之大,即便是能拉到一定数量的、符合中国监管要求的定期存款大客户,其盈利空间也是有限的,这或许会令其望而却步。
存款业务仅限于外国银行分行
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规定,有不少人士认为,它虽然在客观上致使外资银行分行“业务面狭窄”,“盈利空间打折”,但它同时可能导致这些外资银行成为中国部分富人的专利。昨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市场准入处处长邓玉梅也在公开场合就此话题发表了见解。
“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存款,这个业务仅限于外国银行分行。”邓玉梅指出,“条例颁布以后,包括在条例颁布之前设立的这些法人银行,都是可以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的——包括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条例颁布以后,中国居民个人在法人银行获得了相关的营业执照批准以后,就可以去外资的法人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邓玉梅进而认为,对于外资法人银行而言,实际上是不存在100万元以上的限制的。
值得提及的是,在此次发布的《条例》中,多次提及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三个不同的概念。邓玉梅认为,不同的政策指向是与不同的机构概念相匹配的,因而,在对政策的理解上也不能张冠李戴,混淆是非。
郭田勇也认为,政策本身并无引导外资银行分行专门服务中国富人的趋向,“说到底,外资银行能否做成我们政策规定内的大单,并从中盈利多少,以及中国的富人们今后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上百万元资金定期存入外资银行分行,都有很大的自愿性。”
他还分析说,虽然这个政策在短时间内不一定会为外资银行带来明显的盈利,但是,政策本身所具备的优惠性是更为现实的。
“实际上,很多外资银行在华的主要业务是为其在华投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做人民币业务的愿望。”郭田勇说,“以前外资不能做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但现在政策允许他们做了,这实际上给了他们双重的选择——如果认为自身达不到要求,他们可以继续按照原先的步伐在中国拓展业务;而如果他们认为自身有能力变成政策中所说的法人,那么也是可行的。”
“如果外资银行愿意在华经营零售业务,那么就可以注册成独立法人机构来经营。”苑德军认为,“新的政策实际上也体现了我们监管上的法人导向。”
外资银行可能会玩田忌赛马
专家们分析说,对于有意深耕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而言,跨越“100万元个人定期存款”的高门槛固然并非易事,然而从他们近5年来抢滩中国市场的策略看,“田忌赛马”的战术可能会继续用于他们今后的“攻坚战”。
外资银行所谓的“田忌赛马”术,主要是指他们善于用自己的长项较量中国的银行的短板,并为其短项在中国的成长赢得时间。
郭田勇认为,外资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盈利能力明显强于中国银行企业,相较之下,中国近八成的银行还主要是靠存贷差获得利润。“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深入,中国银行企业的这个优势也会越来越小,那么他们今后该拿什么去跟外资银行较量呢?”
“如果此时完全放开利率,那么外资的优势则是两方面的(利差+中间业务)。加之,中资银行竞争本身也很激烈,外资又要从中拿去一大块业务份额,这对于中资银行的盈利情况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但他认为,中资银行开展中间业务,从短期看可能会因为业务投入、提高工资留住人才而增加经营成本,并可能会出现赢利趋缓的情况,但是,中资银行必须尽早在此领域下手,谋划长远。
■财富时评
要求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文/郭田勇
加入WTO后的五年过渡期行将结束,再过不到一个月,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就将从地域、业务种类、客户对象等各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此时的出台无疑将对全面开放后的银行业发展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由于当前超过90%的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机构都是以分行的形式存在,根据新规定意味着如果它们不改制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无法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但细品《条例》,其实它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矛盾,同时又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也有利于全面开放后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与稳定。
首先,我国的中资银行都以独立的法人银行存在,全面开放后,如果允许外资银行以分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业务,就会存在二者在经营成本上的不平等,因为中资银行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有充足的资本金,而外资银行分行没有资本金约束,外资行就会处于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同时,外资行进入人民币零售市场,就将与中资银行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此《商业银行法》中对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率等方面的约束自然也要适用于外资机构。因此,《条例》恰恰是给中外资银行创造了统一公平的竞争环境,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其次,《条例》也体现了审慎监管的原则。以往的外资银行以分行的形式在华开展业务,其监管责任由外资银行总行及其母国监管当局负责,而不纳入我国的监管体系之中。因此,如果允许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监管当局就将无法测度与衡量其风险水平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未来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将难以实施。事实上,WTO协议就有保障条款和审慎例外的原则,而规定以法人银行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就会把外资银行纳入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之中,是审慎监管原则的重要体现。
《条例》还体现了区别对待、自主选择的原则,允许外国银行根据在华经营战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可以以分行的形式继续在华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也可以申请将分行改制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以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同时,《条例》也有利于未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如果不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存贷比、流动性比率等方面进行限制,尽管其在华银行存款规模不大,但可以从母行或境外联行大量借入资金,贷给境内企业。这种运作方式,显然会加大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
因此,银行业全面开放并不等于“一刀切”式的盲目开放,而是要做到国民待遇原则与审慎监管原则的高度统一。《条例》的颁布意味着这一统一将会落到实处。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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